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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档案馆关于印发《德清县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6  浏览次数:

德档馆〔2019〕3号
德清县档案馆关于印发《德清县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馆各科室:
  现将《德清县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清县档案馆
2019年4月16日


德清县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开放鉴定,是指根据档案开放的规定,对满足条件的馆藏档案进行鉴定,以划分开放与控制使用范围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清县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
  第四条 档案开放鉴定遵循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鉴定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开放鉴定工作在馆统一领导下,由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小组承担。组长由馆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馆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管理利用科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档案人员、鉴定专家共同参加。
  第六条 档案鉴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监督指导档案鉴定工作;
  (三)审查档案开放和延期开放鉴定意见,编制档案开放鉴定报告;
  (四)调研和处置档案鉴定工作重大问题。
  第七条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制度标准和计划方案;
  (二)组织实施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三)编制开放鉴定初审意见和开放档案目录等材料;
    (四)负责开放鉴定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章 档案开放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九条 档案开放鉴定采取直接鉴定方法。鉴定工作以件为单位,逐个对档案的内容、成分、完整程度、利用价值等进行具体分析和详细审查,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确定的标准,确定文件是否能够开放,做好开放划控工作。
  第十条 档案开放鉴定程序,包括计划准备、具体实施、审核审批、统计公布四个环节。
  计划准备  根据馆藏到开放期限档案情况,提出年度开放鉴定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政策法规学习,落实鉴定工作职责。
  具体实施  鉴定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和相关规定,对指定档案开展鉴定并提出基础鉴定意见。
  审核审批  档案开放鉴定实行初审和复审两道程序。由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小组初审人员逐件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征求档案形成部门的意见。开发鉴定工作小组复审人员根据初审意见逐件审阅开放方案目录及档案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提出复审意见;最后由档案鉴定小组全面审查,确定档案开放意见。
  统计公布  鉴定工作小组根据档案鉴定小组审批意见,进行解密、开放标识,汇总填报相关台帐,编制开放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县档案馆保存的涉密文件一律不开放,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解密工作。
  第十二条 寄存在本馆的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者其合法继承者决定。如无合法继承者,按国家所有档案的开放办法执行。
  
  第四章 划分控制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本馆保存的到开放期限未涉密的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应当控制使用。
  (一)涉及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中国共产党的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
  (一)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档案;
  1.“土改”、对私改造、“三反”“五反”、镇反、肃反、整党、整队、审干、反右倾运动、整风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清理“三种人”等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档案;
  2.涉及历次政治运动中行政区域内死亡人数、逮捕人数、处分人数、劳改人数、有关自杀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及统计数字等档案;
  3.受极左路线干扰产生的冤假错案资料,以及在工农业生产上搞浮夸的统计数字等档案;
  4.“文革”时期特有军事化组织或群众造反组织(如军管会、生产建设兵团、革命造反联合指挥部等)形成的档案。
  (二)重大政治事件、社会敏感事件等不宜公开的档案;
  1.涉及重大政治事件、社会敏感事件处理的有关内部政策、意见等档案;
  2.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中有关政策、工作方案、批示、处置意见等档案;
  3.土地、拆迁纠纷及重大社会冲突,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档案;
  4.涉及财产纠纷和未了结债权、债务的档案。
  (三)内部政策、讲话、文稿等档案;
  1.非公开印发的党、政会议,办公会议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外事、统战等会议记录、纪要;
  2.领导讲话、会议纪录的非正式文件;
  3.非通知、通报等公开性、政策性文件,尤其涉及具体人和事的;
  4.有关事件的调查报告、情况汇总等非结论性材料;
  5.来往文书中非公开或正式行文的(底稿)等材料。
  (四)涉及司法、纪检、监察及干部、人事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
  1.县纪委、法院案件档案及单位重大事件、人员处理档案;
  2.涉及县委一级领导干部政治历史方面的档案;
  3.县管及以上干部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4.整顿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登记过程中缓登和不予登记的个人材料;
  5.有关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右派摘帽等涉及个人的档案;
  6.各种检举、揭发材料和个人检查、交代材料。如匿名信、申诉书,以及各类专案材料、群众大小字报、传单等; 
  7.党代会、人代会、政协有关代表资格审查等不宜公开的材料;
  8.县管及以上已故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9.涉及人事管理工作中对干部进行考察、奖惩、任免、职称评定等酝酿、讨论、决策过程形成的档案。
  (五)涉及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等敏感内容的档案;
  1.宣传思想、意识形态工作中需要内部掌握的政策、意见等档案;
  2.反动书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档案
  (六)涉及统战、侨务、外事等敏感内容的档案;
  1.统战、侨务、外事等工作中需要内部掌握的政策、办法、方案、报告、指示、处置意见等档案;
  2.有关工商界、民主党派、民族宗教、华侨和港澳知名人士的思想动态、政治表现和鉴定等方面的档案;
  3.我县统战对象、社会知名人士的档案;
  4.处理外国人、华侨遗产和纠纷问题的档案;
  5.外事活动批示、经费和出国考察报批材料等档案。
  (七)涉及民族、宗教等敏感内容的档案;
  1.民族、宗教等工作中需要内部掌握的政策、办法、方案、报告、调查、指示、处置意见等档案;
  2.民族宗教人士培养、工作安排,对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社会主义改造的档案;
  3.民族宗教事务动态及活动调查,宗教活动场所有关活动的调查、意见等档案;
  4.文革中对宗教场所和人员冲击与破坏的情况、反映、调查材料。
  (八)涉及信访工作敏感内容的档案;
  1.信访工作中需要内部掌握的政策、办法、方案、报告、调查、指示、处置意见等档案;
  2.信访动态及人员、活动调查、情况等档案;
  3.信访案件档案。
  (九)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档案,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的;
  2.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档案,在著作发表权、使用权保护期内的。
  (十)涉及公民隐私,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1.政治审查、案件调查与取证、个人检查、内部点名通报批评等方面的档案;
  2.涉及个人有关社会关系、婚姻计生、知青下放、支边援内、学历学籍、工资待遇、职称任职、招聘调动、获奖荣誉、离职退休及公证、产权等限于本人利用,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档案;
  3.涉及著名人物负面信息的档案。
  (十一)涉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公开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1.国土资源、水文气象、环境等检测、评估、统计、开发、图纸等材料;
  2.重点建设工程中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档案。
  (十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敏感领域敏感内容的档案;
  (十三)涉及科研、产品、设备的设计思想、技术图纸、关键技术、成果等内容的档案;
  (十四)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或提出有限制使用条件的档案;
  (十五)其他对社会开放后,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国家、社会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档案。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或控制使用的下列档案,可延期开放。
  (一)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后开放;满30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和民族、宗教、财产纠纷等,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
  (三)由于自然等方面原因,破损比较严重尚未修复好的档案。
  第十六条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馆藏档案中档案形成单位已明确标注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档案,可自行开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清县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